一、受理条件:
根据《关于印发佛山市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》(二○○七年十二月十日“佛劳社〔2007〕211号”文)第二章第九条,申请项目需满足以下条件:
1. 本省户籍劳动者初次办理就业、求职或失业登记的,由其户籍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2. 外省户籍劳动者在我区初次就业、求职登记的,由就业所在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理并核发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。
3. 凡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,其《就业失业登记证》由用人单位向所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办理。
二、申请材料:
1. 个人初次办理的,应提交如下资料:
(1)本人有效身份证件(不收复印件,录入系统所需)和户口簿本人页,收复印件(1份)(用A4纸复印户主页和申请人本页);
(2)本人大一寸近照1张,收原件;
(3)失业证明:属就业转失业人员的,提供《解除/终止劳动合同证明》(市统一制定版),收原件,或劳动争议裁决书,验原件收复印件(1份);从事个体经营结业的,提供工商部门出具的结业证明,验原件收复印件(1份);其他社会失业或无业人员,提供居(村)委会出具的失业或无业证明,收原件。
(4)流动人员办理的还需提供所属户籍村(居)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,收原件,或计划生育服务证,收复印件(1份)(用A4纸复印照片页和最新查环查孕页);
2. 用人单位办理的,应提交如下资料::
(1)本人有效身份证件,收复印件(1份);
(2)本人大一寸近照1张,收原件;
(3)流动人员办理的还需提供所属户籍村(居)委会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,收原件,或计划生育服务证,收复印件(1份)(用A4纸复印照片页和最新查环查孕页);
(4)招用人员《花名册》,收原件(连同电子版);
(5)社会保险登记证,验原件收复印件(1份);
(6)工商营业执照副本,验原件收复印件(1份);
(7)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,验原件收复印件(1份)。
注: 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行政服务中心综合窗口申请;